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:
1、承办对区人民政府、区人民法院、区人民检察院在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执行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区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,以及对城乡建设、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、人民防空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,提出报告。
2、负责对我区城镇建设规划、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及其中具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,区人大常委会准备审议、决定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3、组织、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,提出初审意见;在常委会领导下,组织好视察、评议、述职等工作。
4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、批评、意见和来信来访。
5、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事项。